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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防范民用建筑外墙保温脱落、渗漏、着火等风险

发布时间:2026-10-08 人气:12

2026年9月28日,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嘉兴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技术应用工作指南(试行)》。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技术应用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嘉兴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品质,嘉兴市建设局组织编制了《嘉兴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技术应用工作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嘉兴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技术应用工作指南(试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8日

 

附件

 

嘉兴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技术应用工作指南(试行)

 

为有效防范民用建筑外墙保温脱落、渗漏、着火等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嘉兴实际和近年来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生产、设计、施工、运维等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具体如下:

 

一、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

 

本《指南》所称民用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专指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和保温结构一体化系统(包括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免拆保温模板外墙保温系统)。

 

(一)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是由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粘结砂浆(剂)、锚固件、嵌缝材料和密封胶、托架等组成,采用粘结和锚固的固定方式,安装于建筑物外墙外侧形成的保温装饰一体化建筑墙体节能工程。

 

(二)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

是在保温层两侧同时浇筑混凝土结构层、防护层形成的结构受力与外墙于一体的复合墙体,包括钢筋焊接网架式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和点连式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简称复合剪力墙。

 

(三)免拆保温模板外墙保温系统

是以免拆保温模板为外墙模板,设置专用连接件,将免拆保温模板与混凝土外墙整体浇筑形成的保温结构一体化建筑墙体节能工程。免拆保温模板原则上选用涂料饰面。饰面层与外墙免拆保温模板间应有可靠连接。

 

二、技术要求

 

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除符合现有国家、行业、浙江省、嘉兴市的相应标准规范和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墙保温工程,宜选用使用年限与建筑同寿命的墙体自保温系统、保温结构一体化系统和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外墙的外侧及内侧,不应使用浆料类(含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采用胶粘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施工工艺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幕墙保温系统除外)作为主体保温系统。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不应作为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民用建筑的非承重外围护墙使用。

(四)外墙外保温系统应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保温材料和保温芯材。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系统应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除保温装饰夹心板外,其余保温装饰一体化板中的保温材料不应采用岩棉。

(五)石材面板保温装饰板的单位面积质量应≤40kg/㎡,单块板材重量应≤28kg。其他类型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的单位面积质量应≤20kg/㎡,单块板材重量应≤20kg。

(六)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宜采用工厂热压复合成型工艺制作。

(七)除楼层有主体结构外挑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外,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应每层设置一道不锈钢托架,托架的尺寸、厚度、锚固数量应经单项工程荷载计算确定,且托架的厚度不应小于2mm。托架的固定件应埋设在主体结构构件内。当楼层层高大于6m时,石材面板保温装饰板应在楼层高度中间位置增设托架。

(八)粘结砂浆与水泥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应≥0.6MPa;与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Ⅰ型无机非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应≥0.1MPa,与Ⅱ型无机非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有釉面发泡陶瓷保温板、石材面板保温装饰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应≥0.15MPa,与保温装饰夹心板底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应≥0.40MPa。粘结砂浆和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无机非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保温装饰夹心板、石材面板保温装饰板的有效粘结面积应≥60%。粘结砂浆和有釉面发泡陶瓷保温板有效粘结面积不小于70%。

(九)免拆保温模板外墙保温系统的保温模板外侧找平层厚度不应大于20mm,找平层和抗裂砂浆层应通过锚栓和混凝土墙体可靠连接。免拆保温模板专用连接件数量应满足: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时不应少于7个/㎡;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不应少于9个/㎡;埋入现浇混凝土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50mm,且现场拉拔破坏时锚杆不得拉出混凝土墙面;锚栓圆盘应与锚杆焊为一体,均为不锈钢材质,外覆塑料。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督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外墙保温系统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严格落实外墙保温工程相应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选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及本《指南》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外墙保温系统和材料相关节能设计文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建筑节能标准及防火标准,变更内容应重新报建筑节能评估及施工图审查。

 

(二)材料供应单位

材料供应单位应对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产品质量负责,不断加强技术创新,确保其保温系统、材料、产品等符合国家、行业或浙江省相应标准规范。供货时应提供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包括耐候性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出厂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名、规格、型号、性能、生产日期等)。

 

(三)设计单位

外墙保温工程应编写建筑节能保温设计专篇,明确外墙保温系统选型、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排版分格、保温材料性能、锚固连接件材料性能、锚固连接节点、墙体饰面材料的锚固或拉伸粘结强度、关键节点构造详图。构造详图应包括阳角、阴角、门窗洞口、女儿墙(含压顶构造)、勒脚、变形缝、穿墙管道、落水雨水管部位及空调室外机搁板等部位。还应明确保温系统防脱落安全设计、工程验收与使用维护等技术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审查系统选型、结构体系、构造措施、节点详图、保温材料和锚固连接件性能参数等,指出审查过程中所发现的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部分,督促设计单位落实整改。

 

(五)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含组成材料信息、关键技术参数、安装施工工艺、细部节点处理、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标准、材料检测、实体检测等内容。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应加强防水、粘结面质量控制,保温结构一体化系统应加强涨模、漏浆、墙面尺寸偏差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应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专项施工方案制作样板间,样板间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对外墙保温工程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与实际操作培训,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样板间或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保温板断裂、锚固件断裂或脱落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并返工整改到位,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实施退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六)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关键工序旁站和平行检验制度。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和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要查验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重点核查报告中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含燃烧性能等级、导热系数等关键指标)与设计及现场产品是否一致,并按相关标准要求对关键指标等进行复验。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工作中,要检查实体质量,并核查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材料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控制资料。

 

(七)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保温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本《指南》要求进行检测,对外墙保温工程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超出资质证书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数量在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规范标准基础上,鼓励采用红外热像法等措施辅助检测裂缝、空鼓、渗漏、锚栓分布情况。检测机构对检测中发现的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等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项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八)运维单位

工程交付使用后,运维单位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查建筑外墙外保温情况。日常使用中应对外墙材料容易开裂、破损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并做好记录。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检测周期按表1确定。

 

表1 保温系统安全性检测周期

已使用年限A(年) 检测周期(年)
A≤9 3
9<A<15 2
A≥15 1

 

修复前,应由运维单位委托专业单位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确定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部位、缺陷类型和缺陷程度,提供缺陷建筑立面图并标明缺陷范围、类型、程度及现场照片,进行原因分析,提出进行局部修复或单元墙整体修复建议。评估报告应提交运维单位存档。修复工程置换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修复后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的监管力度,对进场未施工的原材料进行随机监督抽测,对已施工的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开展实体抽测,抽测不合格的,一律退场或返工,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采用红外热像法进行辅助检测,检测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完成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针对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供应企业在同一工地两次或两个工地以上出现保温板断裂、锚固件断裂或脱落问题的,抄告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应用时间

 

2026年11月1日起,新报施工图审查的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民用建筑项目,应执行本《指南》要求。2026年11月1日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尚未开展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施工的民用建筑项目,鼓励执行本《指南》要求。鼓励工业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民用性质建筑项目,执行本《指南》要求。

 

五、其他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指南》要求切实履职尽责,督促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严防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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